新加坡基督教会协进会
针对安乐死的声明
美国医药协会理事会探讨道德与司法课题时指出:“安乐死通常被定义为一种基于慈悲的理由,以快速无痛的方法让一个患上不治之症、受病痛折磨的病人结束生命的行动。” 主动安乐死指的是采取积极行动(比如注射毒药)结束受病痛折磨病人的生命。被动安乐死指的是采取消极行动,停止为病人提供所需的医护或食物和水,蓄意造成病人的死亡。非自愿安乐死指的是在没有得到病人的明确同意下结束他的生命;自愿安乐死指的是在病人的要求或同意下采取安乐死;无自愿安乐死指的是对一个没有理解能力、无法表达自己意愿(例如,婴孩,或一个严重脑受损、痴呆的病人)的病人施行安乐死。
虽然新加坡基督教会协进会支持也鼓励以慈悲心怀回应人的痛苦,但基于以下原则明确反对所有形式的安乐死:
1. 人的生命是神圣的。新加坡基督教会协进会认为人的生命是创造主上帝所赐的礼物。上帝是所有生命的源头,只有祂拥有生与死的权柄。人是依照上帝的形象造的,因此人的生命应赋予相对的尊严和价值。人的生命是珍贵的,因此应该加以保护。这也表示人的生命具有与生俱来的价值,而且不附带任何条件。一个罹患慢性或末期病症的病人虽然痛苦,但是他们的生命与健康人的生命拥有同等的价值。
2. 人的生命应受尊重。十诫的第六诫就是“不可杀人”,这说明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此必须受到尊重。同样的,这条诫命也禁止自杀。这原则是以严禁有意识地杀害无辜生命的法律为基础。这个诫命适用于安乐死,因为它禁止以某种蓄意或疏忽行动结束一个人的生命,即使此人是处在病危的状况。新加坡基督教会协进会因此宣告人没有自寻死亡的权利。虽然人是自由的个体,但他们行使自由的权限不包括终止自己的生命。
3. 医疗服务的本质。安乐死或“安乐死术”违法基本医疗服务的本质和精神。因为医生的职责永远是医治而不是杀害。安乐死的病人不是因病致死,而是被医生杀死。这种行动不但违反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的传统,同时也违反犹太-基督教的教导。医生的职责不只是“减轻痛苦”而是要“加强医护”。安乐死的论点是把有意识地杀死一个罹患重病者当成是可接受的“处理”方法。这是绝对不可接受的事。
4. 安乐死与社会。安乐死若获得法律的许可与社会人士的认可,将会形成一种“安乐死心态”,把死亡视为解决末期病症的唯一方法,因而不考虑其他医疗方式。这将对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死亡将成为许多社会弊病的解决方法。就如堕胎被视为解决意外怀孕的答案,所以安乐死将会变成解决病痛的方法。像这样的社会,会让那些病痛、年老、弱势者误以为自己是社会的负担,因此他们“有责任去死”,这将贬低人生命的价值。
我们塑造社会,而社会也塑造我们。一个接受或认可安乐死的社会会轻易受影响,而造成严重的后果。以为安乐死只是医生依照病人及其家人的指示行动而已,这是错误的想法。安乐死不只是一对一的杀害,而是整个社会的屠杀,而且会严重影响我们对自己以及对生命的看法,导致严重的滥用,最终威胁个人与社会的权利与尊严。
社会有责任照顾病痛与病危的人。新加坡基督教会协进会认为社会群体应该为罹患慢性和末期病症者提供最好可行的舒缓护理。疼痛控制是提高生命品质的主要因素。证据显示那些要求安乐死的病人多数是因为得不到足够的舒缓护理、疼痛控制和治疗。一旦他们的病症及疼痛受得控制,他们就不再要求安乐死。因此,该做的是拨出更多基金设立临终院,为医生与护士提供临终护理训练,以及研究末期医疗和缓解病症的处理方法等。
真正的仁慈不是让受苦(或我们不忍心看他们受苦)的人结束生命,而是分担他们的痛苦。新加坡基督教会协进会坚持以安乐死的方法处理罹患慢性和末期病症者既不人道,也不仁慈。本协进会也坚持医生和保健护理专业人员的基本目的是以慈悲心怀照顾患病、残疾和垂死的人。他们需要鼓励病症处理和减轻痛苦,以改进病人的生命品质。以安乐死达到这个目的做法必须严加禁止。死亡永远不是治疗的选择之一。
公布于2008年11月6日